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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规则》下司法鉴定的重大革新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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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规则》下司法鉴定的重大革新和进步

莫望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司法鉴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此颇为倚重,加之相关规定尚不完善,以致司法鉴定活动存在较多的混乱和不堪。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其中有关司法鉴定的条款由之前的七条增加至十六条,目前,该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5月1日生效。

为了便于对照分析,笔者从申请鉴定的时间、鉴定人的选择、鉴定材料的确定、鉴定期限的要求、鉴定书的审查、异议的提出、鉴定人承诺和惩处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申请鉴定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而新规第三十一条则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显然,新规更加契合司法鉴定的性质、目的和作用,避免当事人滥用举证期限的规定进行抗辩,从而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

二、鉴定人的选择。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新规和旧规基本相同,都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同的是,新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则增加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这为人民法院主动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新规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以往司法实践中,衡阳部分法院走在了新规的前面,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确保了鉴定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真实的、客观的。同时,新规第三十四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从这一点看,鉴定人为了完成鉴定事项、实现鉴定目的,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四、鉴定期限的要求。旧规没有对鉴定期限进行规定,以往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写明鉴定期限。但是,对于鉴定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的,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现在,新规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则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此,能够对鉴定人起到督促作用,避免因鉴定导致诉讼活动无限期的延长。

五、鉴定书的审查。新规和旧规对鉴定书的审查规定变化不大,主要是对已有内容进行调整,如委托人明确为委托法院,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变更为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等。除此之外,新规还增加了一项审查内容,即承诺书。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鉴定书也有承诺内容,但是,该内容往往仅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而缺少保证出庭作证、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新规补充规定后,将对鉴定人起到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六、异议的提出。旧规对此没有作出规定,新规第三十七条则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期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果当事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出庭费用由有异议的当事人负担。由此可见,对于鉴定书的实质审查往往由当事人书面申请而启动,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异议权,又规定了鉴定人书面回复和出庭接受质询两种方式,并明确了出庭费用,这样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又提高了司法效率。

七、鉴定人承诺和惩处。旧规没有对鉴定人承诺和惩处进行规定,新规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以及第八十一条进行了规定,其中需要退还鉴定费用的情形有:(1)故意作虚假鉴定的;(2)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人民法院准许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的;(3)因鉴定书存重大瑕疵,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4)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对于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以及无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根据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轻则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新规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相对于旧规更加详实,也更加实用,既规范了司法鉴定的程序,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也对鉴定人起到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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