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谷足音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系列读后感
自毕业以来,几乎未读系统性专著,或忙于实务中的琐事不能自拔,或因需要查询法条过后弃之。后来更换工作单位,多了些时间,但却变得慵懒,陷入颓废而懊恼、懊恼而颓废的恶性循环。特别是网络发展到手机终端以来,一直沉迷于碎片化信息、数据,看看聊聊,时间虚度,空无一获。直至不日前于微信朋友圈看到王泽鉴教授2014年11月3日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之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讲座,犹如空谷足音,将我突然惊醒。于是找全先生2009年于华东政法学术系列讲座,细细读之,初得收获,以此作为开端,记之。
第一讲为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关于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先生另有专著,上学时亦曾读之,但却不得要领。后来参加法官学院培训,德国法官讲授归入法与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就是德国法官讲的归入法。在事实确定的条件下,运用归入法分析法律效果。寻找现行法律之对应法条(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条构成要件,对应案件之事实,判断是否符合各项要件,如符合,依法律得出规定之后果。所以,熟悉法条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是心中有整个民法请求权基础体系,然后是常用之法条要非常娴熟(此项工作需要加强,熟悉常用法条处于何法何条!)以前写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我检讨自己并未按此方法去检索法条,大抵是把事实发生的过程认定一遍,然后简单说明,最后弄个法条得出这样的结果,并未细细分析法条要件与事实的同一性。以后学习,实例的演习要和请求权基础相结合,处理实务问题,也要遵循。读书的时候,没有问题在心中,读着读着便失神了。带着问题去读书,在读书中发现问题!另一方面,要多写,案例分析也好,法学观点也好,一定要写写。最近看了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我想着是不是可以每个案子写点东西呢,加深自己所学也好。案例写多了,体系化了,理论也一样体系化了。深深地记得德国法官讲课时,对法条适用的准确性要求!最近把《法律适用方法》丛书买回来了,己看完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也很有收获。
第二讲,比较法与法律教育。以前看书,著者提出一个法学概念,然后这个国家怎么认为,那个国家怎么说,我国怎么规定……我还真以为这就是比较法了。国内论文,也都是如此,更多的时候仿佛只是提高论文的深度,通俗地说就是装逼。王先生讲的比较方法,是偏重案例的比较,透过一个案例在方法上的分析,而不是这个国家怎么规定,那个国家条文怎么规定。要有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能力,有案例系统分析的能力,有比较法的思维,能够整合分析判例。法学不仅是研究立法,更重要的是有了法条后,在实务中的应用。判例和学说互相促进。比较有很多种方法,中外比较,古今比较,与其他学科的比较。对本国法有深刻的了解,对比较法有一般的认识。目前自己还停留在对本国法的了解中,而且这个过程也是没有止境的。现阶段也可了解下台湾民法。
第三讲,荷花女案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研究。这个案例当年在上学时也听杨立新老师讲过,但肯定没有王先生这么重视这个案例,也没有提到法学方法论的高度。目前大陆案例制度有点乱,最近两年最高院发而了批指导案例,这应该是最权威的案例发布了。以前有法院公报,还有些学者也有案例研究书籍。法律以判例为筋骨,学说是法律的神经,两者结合构成法律生命有机体的成长和发展。判决的水平就是一个国家法学的水准,一个判决的水平不能超过这个国家的法学水平。突然感觉法官的工作好崇高的,有木有!判决的研究就是拿真刀真枪上战场,只有自己具备这方面知识才能批评人家的分析。作为一个实务工作者,这个能力是吃饭的本领呀,法官也好,律师也罢,最终得在案件上体现水平。
第四讲人格权上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中的理论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而民法就是公民权利法,人的自由和尊严是整个民法的核心。保护人格的法益、人格权的主体、人格利益都在扩大。各国人格权保护法都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美国的right of publicity和right of privacy,对人格利益的保护特色是分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德国的一般人格权。大陆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准备起草人格权法,据说未来民法典的体系,很多学者主张将人格权单独成篇。这也许顺应了世界的源流吧。国内人格权、侵权法方面的研究,母校当之无愧首屈一指。张老师的侵权法无疑是国内最科学的。作为学生不学无术,心中有愧。
第五讲,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及实务发展。侵权法,要注意行为自由与法益保护的平衡。侵权责任法第6条,保护的范围确实很泛,大抵是法国式吧。法国法立法上是开放的,但实务中是节制的。法国法侵权与合同竞合采法条竞合,这就是限制。但我国采请求权竞合,如何节制只能从理论上,构成要件上。纯粹经济损失这一块,目前国内研究似不多,可以深入一下。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目前也没什么研究,特别是结合产品责任,可以深入一下。
第六讲,与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大致了解台湾法学教育情况,课程安排,选课方法。
第七讲,不当得利的类型化。这一讲收获很多。大陆关于不当得利只有民法通则第92条一个条文,按以前的理解,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看了这一讲才知道以前的理解是多么无知。不当得利牵动民法的全部,是民法的灵魂,近30年来,不当得利成为一个显学,各个国家都在研究不当得利。知道了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又可分为自始原因不存在,嗣后原因不存在;非给付型可分侵害权益型、费用支出不当、求偿不当。
总体而言,该系列讲座的收获是,一个重视法条的检索,二是案例的重要性。目前大陆法学更重视理论研究,重视立法研究,也许这也是法学发展的阶段吧。其实王先生该系列讲座都是他专著中的内容,讲座语言通俗易懂罢了。王先生大小天龙八部语言是非常优美的,慢慢研习。近期己读完民法思维和民法概要,学说判例(一),打算接下来每天读一篇学说判例文章,先读国内学者侵权、合同、物权、总论。另一方面,熟读常用法条,司法解释,做到请求权基础体系化,依据何法何条何款!
时不待我,快马加鞭,紧追时光。但也不要急于求成,过于急躁,以免不甚求解,只求读书的数量而不讲究质量。多动笔,做到日有所得,年有小成。
另,小批评一下自己,本来这篇小记应该早就完成的,以后还是要坚持及时写读书笔记。
2015年1月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