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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成真,同样的生命同样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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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同命同价成真,同样的生命同样的尊严



 

-生-命-

 

-价-值-

 

-尊-严-

—— 什么是同命不同价——


  “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有必要解释一下:长期以来“重城市轻乡村”的发展思路决定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而经济的不平衡又造就了城乡居民各种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

  我国对城乡居民采取不同的户籍制度。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在就业选择、收入分配制度的差异,城市居民收入来自于工资,农村居民收入则来源于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因此产生差异,最终形成城乡不同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导致城乡居民的权利从根本上的不平等。

  我国法律在城乡居民权利方面规定的不合理及不完善也是导致城乡居民权利不同的一个现实原因。

 ——现行司法实务:同命不同价——

01

《侵权责任法》未规定“同命不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02

司法解释规定“同命不同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可见,《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项目,并未规定赔偿标准,更未规定农村和城镇赔偿的“同命不同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就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项,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该司法解释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分别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定的年限。在结果上,出现了赔偿标准不同、赔偿数额相异的结果。农业人口与城镇人口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亡赔偿金相差近3倍。



 ——[2019]——

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新华社5月5日全文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摘录《意见》的三个部分内容如下:

01

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巩固医保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建立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统一入口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



02

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兜底工作,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好困难农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03

完善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环境

  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地创业就业。规范招工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就业歧视,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提高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



—— 最新消息——


01

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

  

  很多微信群在传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明传文件《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要求,因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故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02

某地法院已正式通知

  

  据网传,湖南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下发通知,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赔偿标准。





文字取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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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简介:刘勇律师,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于200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法院工作十年,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两千余件,2015年辞去公职于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2019年8月创办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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