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能否再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作者:LY律师团队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 禾泽都林公司与家福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潍坊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0)潍仲裁字第291号裁决书,裁决家福公司支付禾泽都林公司设计费余款人民币630000元及利息。其后,家福公司向潍坊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潍坊中院受理后,作出(2012)潍仲撤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家福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二、 潍坊中院在驳回撤销仲裁申请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家福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三、 潍坊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潍坊中院审查作出(2012)潍仲撤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后,已近裁定驳回家福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现家福公司又以裘建明出具的收条系伪造这一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不予支持。
四、 申请人家福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复议称仲裁裁决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不予执行。山东高院受理后驳回了家福公司的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衡阳分所刘勇律师的专业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关于本文讨论的问题,他们认为:
1、 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什么不被支持的问题。
仲裁案件具有一裁终裁的法律特征,该法律特征就决定了仲裁相比较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与审理周期都短,原则上对仲裁案件只能司法审查一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只能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 关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何举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仅仅能依据上述条文进行举证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而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绝大多数都是以实体裁判不公正或者仲裁庭对证据认定存在错误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这样的申请提交到人民法院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一般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据统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不足5%。
3、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最新规定?
根据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结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内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作出裁定。在下列情形下,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之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二)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裁决案件必须经过仲裁机构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经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未经省高级法院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第十四条 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作者简介:刘勇律师,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于200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法院工作十年,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两千余件,2015年辞去公职于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2019年8月创办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