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3月9日,一三个月大的女婴由家人抱至楼下散步,被一个从24楼抛下的苹果砸成重伤。
2018年4月20日,一女子在逛街时被屋顶坠落的水泥杆砸中,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6月,南京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一名路过的10岁女孩被咋砸中头部。
2019年6月,深圳市一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将一名5岁男童砸伤,该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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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桩桩惨案真实发生于我们身边,有关高空抛物的报道层出不穷,可就在一个个血淋淋的教训面前,高空抛物行为却仍然屡禁不止。
5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四十五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民法典的问世,意味着中国即将迈入“民法典时代”,而高空抛物这个热点问题,也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了具体规制——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事故中的法律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以往高空抛物事故中,常常伴随着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如何确定具体侵权人。在事故发生后,具体侵权人往往无法被直接锁定,由此导致追责难,实务中,一般都采取“一楼抛物,全楼买单”的追责方式,这种方式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为尽最大可能弥补受害人,而采取这种方式往往难以服众,极易引起巨大争议,即使法院做出了裁判,在最终的执行过程中也很难执行到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如此规定,明确规定了查处高空抛物行为的机关,使得高空抛物的具体侵权人更加容易确定,为受害人追责维权提供了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如何处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坠落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在建筑物使用人是多人的情况下,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要从这些使用人中确定可能的侵权人。
【建筑物使用人】是指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举证责任倒置】该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侵权责任的承担】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
【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只有在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情形下,才依法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有关高空抛物案例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某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使至伊顿公馆28幢1单元“老邻居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时,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而死亡。经公安机关排查后,无法确认加害人。
该案民事判决书认为:不能因为无法确认加害人,就盲目放大可能加害的主体范围,民事案件的审理应以高度盖然性作为评判依据。因此,存在可能加害的责任主体应限定在伊顿公馆28幢1单元2楼以上的住户;被告某某公司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房屋产权人并非实际使用人,房屋在事发前已出售或出租他人,责任由实际使用人承担;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侵权可能的住户不承担补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公司承担30%责任,其余70%由28幢1单元住户(排除侵权可能的除外)按户承担补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在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没有盲目扩大补偿范围,而是根据事发现场与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确定侵权发生的盖然性,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判定其承担补偿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侵权可能性的住户,排除其承担补偿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偿责任。在房产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某某公司未完全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且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根据过错原则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系属正确。由此造成,随手一扔,悲剧全家,一人抛物全楼担责。
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下,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开始生效,再次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摆到了大家面前。按照《意见》,其中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在刑事审判中,可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9年11月,蒋某高空抛物案在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闵行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人民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也许很多人认为随手抛出窗外的东西很轻,应该不会砸伤人,心存侥幸。但事实并非如此,小小的一个举动,带来的可能是两个家庭的痛,一个城市不文明永远的痛。劝告诸位放弃无谓的侥幸,远离随手一扔的痛上加痛。
(作者:单志林 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