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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学事件的法律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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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高考刚刚结束,对于许多人来说高考是人生中最重要的转折时刻,然而近日来却曝光出陈春秀、苟晶等多起冒名顶替上学事件,这无疑引爆了大家的神经,也牵动着千千万万高考学子的心。随着“冒名顶替上学”入刑呼声的上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想来分析一下“冒名顶替上学”事件的相关法律规制。

        2020年6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与聊城市、山东理工大学等有关单位一起,对聊城市冠县陈春秀、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查,处理了相关人员46人。然而,对于这些人员的处理大多是属于纪律处分,一些明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却逃脱责罚,引起了巨大民愤。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因冒名顶替上学案件而被追究刑罚的情况并不属例外。

        一、典型案例:

        1.案情

        2012年七八月份,曹某找到被告人刘某,告知其有灵璧籍学生杨某甲的山东某大学录取通知书,准备由山东籍学生张某乙冒杨某甲之名上大学,让刘某托关系将杨某甲户口迁出供张某乙上大学使用,再给杨某甲重新办理一个户口,留作杨某甲复读使用。被告人刘某向曹某索要2万元,曹某预付给刘某1万元。同年8月20日,刘某找王某通过某派出所辅警郭某领取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刘某与曹某等人持杨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将杨某甲户口从灵璧县迁出。曹某又付给刘某1万元。为了给杨某甲办理新户口,刘某让王某找到郭某在户籍系统上编造了杨某甲虚假户籍信息。2012年9月26日,刘某通过王某再次给郭某打招呼,让郭某恢复了杨某甲被迁走的户口。郭某共收受刘某9000元。张某乙入学后,将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交于大学所在地派出所入户,造成杨某甲户籍重复。2013年下半年,杨某甲参加高考后被北京某大学录取。因户籍问题杨某甲不能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杨某甲父亲杨某乙到公安机关反映并报警。(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刑终字第00403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

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3.点评

在本案中,法院对于具体参与者进行了与其罪名相对应的刑事处罚,但是对于最终的受益者即顶替者却处罚不足,这显然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最为重要的是,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显示出了我国现行刑法体系的不足与缺陷,这也是我们的法律建设者未来需要思考与完善之处。 

        二、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8条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罪应予立案的情形包括“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也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加大量刑标准,从而维护考生们“前途的安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新的刑法修正案能对这一问题有积极的回应。

         结束

        在山东省就陆续查出242人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入学,而这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在我国又究竟有多少个陈春秀多少个苟晶呢?我们不得而知。高考作为我国最为公平的考试之一,是为社会选拔人才,让普通人改变命运的最佳平台。而学子们寒窗苦读,到头来却被人冒名顶替,被别人偷掉了本该属于自己的人生。而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用法律为莘莘学子们的前途保驾护航,用法律为祖国的花朵们撑起一片蓝天!

(作者:刘敏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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