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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邻避问题看环境权入宪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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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邻避事件的频繁发生,如何保护环境也成为法律界越来越需要重视的内容。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能对环境权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本文就邻避事件的发生看到其背后所反映出的我国环境权保护意识的缺失,并通过历史与现实、国内宪法基础研究,找寻环境权入宪的可行性。

       一、什么是邻避效应

       邻避效应Not-In-My-Back-Yard,译为“邻避”,意为“不要建在我家后院)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邻避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及采取的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人们的环境意识、权利意识开始逐渐增强。因此当人们面对污染类公共设施,并且感觉到可能对自身生活质量产生威胁时,为了保护个人健康和小区的安宁,便会采取行动抵御设施进驻和运行。当居民要求补偿的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特别是制造污染者不能对受害者做出最大补偿时,居民的不公平感及经济理性会促使邻避行动的产生与持续。

   二.近年发生的环境邻避事件

      (一)污染类

        含义: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空气、水、土壤及噪音污染等的设施(如:高速公路、市区高架、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因具有潜在危险性或污染性导致民众反对。

        1.“2007年北京六里屯垃圾填埋场事件”

        2.“2009年广东番禺垃圾焚烧事件”;

        3.“2009年深圳龙岗上千居民堵路抗议建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

     (二)风向集聚类

        含义:该类设施风险高,发生概率低,但一旦发生风险必然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如: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发电厂、核电站等),因而引致的民众反对情形。

        1.“2003北京望京西园居民抗议附近建加油站事件”;

        2.“2006年广州罗冲围松南路居民反对建加气站事件”;

        3.“2009年广州千人集会抗议南景园变电站事件”;

        4.“2012年四川什邡民众抵制钼铜项目的群体性事件”。

       (三)污名化类

        含义:由于对于某些群体的污名化,造成对于该类人群集聚的设施(如:戒毒中心、精神病治疗机构、传染病治疗机构、监狱、社会流浪人员救助机构)产生的反对情况。

        1.“2006年广州荔新大厦业主抗议精神病治疗机构进驻事件”;

        2.“2008年成都育才小区担心传染病反对附近建医院事件”;

        3.“2009年杭州西城年华小区居民反对精神病医院进驻小区事件”;

      (四)心理不悦类

        含义:令人心理感到不悦的设施类型(如:火葬场、殡仪馆、墓地),具有满足社会需求的服务功能,但令附近住户感到不舒适,为了防止可能产生实质或潜在伤害身体或财产的威胁而发起的抗议。

        1.“2008年重庆渝北区龙城天都小区居民要求附近殡仪馆迁址事件”;

        2.“2009年台湾屏东居民抗议市立殡仪馆选址事件”;

        3.“2009年北京万科青青家园居民抗议附近墓地事件”;

        4.“2014年,杭州市中心的朝晖九区抗议建设老人临终关怀中心事件”。

        三、环境权入宪法

        环境权是指公民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与恶化以及人权理论的进步与发展,环境权逐渐走入大众的视野。环境权作为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权利概念,核心内容正如《人类环境宣言》宣示的那样,是指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而作为一项原则性较强的权利,它的指向范围常常难以界定。这也使得环境权究竟该以何种形式被写入宪法产生热议。

      (一)可行性分析

环境权问题不容忽视,环境权的入宪仅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不是将其写入宪法就完成了环境保护的任务。问题不在于一句口号、一种观点是否入宪成为条款,而在于这些响亮词语背后的价值观念能否融入社会生活,为司法者和执法者所尊重并加以推崇,成为实践性的惯例,成为具体的诉求抗辩与法律解释,甚至成为公共辩论和公共政策的依据。

        1.历史渊源

在中国古代,儒家与道家思想中常常提到“天人合一”这一说法,这一思想也与现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不谋而合。而一些邻避设施,如化工厂等,就是为了经济的发展而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这事实上也是以人的自身发展为代价。这种做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背道而驰。自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提出可持续发展思想以来,且经过我国领导人适应国情的改造,使得可持续发展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事实上,这一理论已经现实地成为构建环境权理论的指导性理论。

        2.现实需要

前文中所提及的一系列邻避事件我们可以看出,环境问题的形势已迫在眉睫。而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确立环境权,将有利于在单项法中把环境权进一步展开和细化,使公民正当环境权益得到维护,环境诉求得以通过合法途径得以主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内部支持。国务院于2009年和2012年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均已将“环境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体系之中。

      (二)结语

      我国已有10余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环境权,这些立法虽然效力与层级较低,但也表明环境权法律化并非不可逾越的鸿沟,为我国的环境权入宪积累了经验。我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其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事实上隐含了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凝炼而明确地表达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权入宪在某种程度上是环境保护法自身发展的需要和结果。

      (作者:刘时秀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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