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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么立?以哪份遗嘱为准?侄甥也可以继承?”这些法律知识与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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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老病死乃是人生常事。新颁布的《民法典》作为公民日常生活权利与义务的百科全书,在第六编《继承编》中对现有《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其中不乏诸多亮点,其核心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

   要点解读一:

  新增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飞速进步的时代让遗嘱形式愈发多样化 。《民法典》的《继承篇》紧跟时代脉搏,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有效的遗嘱形式。

 《继承篇》将录像遗嘱和录音遗嘱规定在同一条即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录像遗嘱的形式制作要件,即“录音录像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该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总结三个要点:两个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日期要记录

   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关于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作出规定,即“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民法典》中《继承编》不仅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还对打印遗嘱的制作方法作出了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总结三个要点:两个见证人、每页都签字、日期要标明。

    要点解读二: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的《继承编》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的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故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下面举个例子,以便更好理解这种新设的代位继承方式:

   小王的父母在小王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只有小王和大伯相依为命。后小王的大伯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王一个亲人,那么小王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按现行《继承法》,小王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据此继承大伯的遗产,只能根据现行《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而根据《民法典》的《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小王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要点解读三: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某些被继承人通常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现行《继承法》中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公证遗嘱不能被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来改变”。即“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

       笔者认为,一直以来,现行《继承法》都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这当然是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但这同样也带来了负面效果:限制了人们处分自己财产自由。适用到现实生活中,便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这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更有甚者,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隐匿起来,以此达到防止父母修改遗嘱的效果。另外,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危机情况下,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

        因此,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的《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作者: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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